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的消防宁静治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産和學校財産宁静,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执法、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宁静治理,適用本規定。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宁静治理,凭据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在消防宁静事情中,應當遵守消防执法、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宁静職責,保障消防宁静。
第四條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宁静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宁静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宁静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宁静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宁静意識和自救逃生技术。
第六條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灾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宁静的義務。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宁静事情的治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宁静事情,督促高等學校建设健全並落實消防宁静責任制和消防宁静治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宁静事情的監督治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宁静事情。
第二章 消防宁静責任
第八條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宁静責任人,全面卖力学校消防宁静事情,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执法、规则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宁静責任制、学校消防宁静治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宁静事情會議;
(三)提供消防宁静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宁静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宁静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设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衆性自防自救事情;
(六)与学校二级单元卖力人签订消防宁静責任书;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宁静職責。
第九條分管學校消防宁静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宁静治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宁静事情,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宁静治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宁静事情;
(二)組織制定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計劃;
(三)審核消防宁静事情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宁静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治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术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协助学校消防宁静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宁静事情。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事情範圍內對消防事情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治理職責。
第十條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宁静事情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治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職責:
(一)拟订学校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宁静責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宁静治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宁静責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视检查校内各单元消防宁静責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治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宁静事情;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治理事情,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宁静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宁静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术;
(七)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术培訓;
(八)推進消防宁静技術防範事情,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事情;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元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民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存案手续的校内存案审查事情,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設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存案以及民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宁静检查事情;
(十)建设健全學校消防事情檔案及消防宁静隱患台賬;
(十一)凭据事情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事情。
第十一條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宁静治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宁静制度和消防宁静操作規程;
(二)建设本单元的消防宁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宁静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宁静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事情;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凭据規定的法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宁静職責。
第十二條校内各单元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消防宁静責任人,驻校内其他单元主要卖力人是该单元消防宁静責任人,卖力本单元的消防宁静事情。
第十三條除本划定第十一條外,学生宿舍治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宁静治理职责:
(一)建设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宁静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宁静治理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爲學校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産、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修建;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凭据有關执法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宁静治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宁静治理。
第十五條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宁静事情,明確並落實消防宁静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宁静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切合消防技術標准和治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及格後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宁静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运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設消防技术尺度,并依法治理建設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存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元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加入。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宁静,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的,应当切合国家工程建設消防技术尺度。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台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切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治理、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
學校對治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宁静治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接纳相應的消防宁静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宁静規定。
第二十三條学校内出租衡宇的,当事人应当签订衡宇租赁条约,明确消防宁静責任。出租方卖力对出租衡宇的消防宁静治理。学校授权的治理单元应当增强监视检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宁静治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设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宁静和消防宁静治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宁静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宁静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罗:
(一)消防宁静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宁静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宁静事情檔案建设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學校消防宁静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罗: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宁静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宁静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治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宁静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校內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罗: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宁静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宁静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宁静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宁静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宁静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築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宁静規定的行爲,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纠正並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宁静標志的配置、設置不切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宁静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啓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治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接纳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宁静治理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纠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对不能实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元应当实时向学校及相关单元的消防宁静責任人或者消防宁静事情主管领导陈诉,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卖力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宁静。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宁静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對于涉及都市規劃结构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宁静事情責任人或者消防宁静事情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纳入学校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计划。
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内容包罗:
(一)國家消防事情方針、政策,消防执法、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要领;
(四)報火灾、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术;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要领。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接纳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宁静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要领。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宁静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宁静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宁静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须要的宁静技术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宁静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宁静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宁静培訓。
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宁静培訓。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宁静培訓: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元的消防宁静責任人、消防宁静治理人;
(二)專職消防治理人員、學生宿舍治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宁静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设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爲火災撲救和應抢救援事情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罗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宁静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法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法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法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宁静防護救護的法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産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校內消防宁静重點單位應當凭据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见告演練範圍內的人員,制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学校应当将消防經費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事情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学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质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事情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條學校部署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革新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消防經費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將消防宁静事情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宁静事情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宁静職責、違反消防宁静治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宁静治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違反消防宁静治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並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宁静治理辦法。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宁静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罗學院、系、處、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