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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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日期:2023年12月15日 14:32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條  爲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校的治理行爲,維護學生的正当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1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执法、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坚持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水平相适应的原則;坚持团体讨论,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則;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則,做到法式正当、证据充实、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注冊的全日制學生,其他各類學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爲,或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挂職鍛煉、勤工助學、創業等社會活動時有違紀行爲,依據本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爲,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違紀情節較輕的,可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查,督促其纠正錯誤。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免于處分:

(一)違紀情節及後果較輕的;

(二)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三)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或者提供重要證據、線索,能主動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爲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

(四)在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態)發生、發展;

(五)在集體違紀事件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事後積極配合事件調查;

(六)其他可從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重處分:

(一)違紀情節及後果嚴重的;

(二)在違紀處分考察期間再次違紀的;

(三)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爲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和有關治理人員等威脅恐嚇、打擊報複的;

(五)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紀的;

(六)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糾集校外人員在校內從事違法違紀活動或群毆的;

(七)組織策劃群體性違紀的;

(八)因違紀行爲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産造成損害,無正當理由應予賠償而拒不賠償的;

(九)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處分期限一般爲6到12個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爲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爲一年。畢業班學生須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的,可酌情減少處分期(減少後不得少于6個月)。

第三章  違紀行爲和處分

第十條  对违反宪法,阻挡四项基本原則、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执法、法規,受到司法機關或者執法部門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执法,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認定其行爲違反执法、法規,但依法不予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和學校規定的下列行爲,可以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治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個人、組織正当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學生違反課堂紀律,無故曠課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每學期累計達到10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達到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達到4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僞造各種證明、證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師簽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對塗改僞造成績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结果存在抄襲、改动、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爲,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對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冒領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對協助作案、窩藏、銷贓、轉移贓物(贓款)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根據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在課程考核中,下列行爲之一屬違紀,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違紀者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進入考場後未將所攜帶的書籍、筆記、資料、字典、未開啓的通信工具等被禁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不平從監考教師調座部署,或者考試中未經監考教師允許私自調換座位;

(三)未經監考教師允許,借用或者借給他人考試用具;

(四)在考試過程中無視監考教師警告,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五)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六)在考場禁止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

(七)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九)未按考試規定的時間要求擅自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十)他人強拿自己試卷未加拒絕或並未及時向監考教師報告;

(十一)其他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違紀行爲。

第十八條  在課程考核中,下列行爲之一屬嚴重違紀,學校給予違紀者留校察看處分,相應課程以零分計。

(一)在考場內辱罵、威脅教師,造成一定影響;

(二)在考場內不聽從監考教師指揮,實施的行爲致使其他考生無法正常考試或監考教師無法正常事情,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致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在課程考核中,下列行爲之一屬作弊,學校給予作弊者記過處分,相應課程以零分計。

(一)桌面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和圖表等,未及時向監考教師報告;

(二)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三)攜帶開啓狀態的通信工具、具有上網功效的設備等,且設備上無考試相關內容;

(四)其他應給予記過處分的作弊行爲。

第二十條  在課程考核中,下列行爲之一屬作弊,學校給予作弊者留校察看處分,相應課程以零分計。

(一)開考後,在書桌內、書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觀看的地方有打開的,或者在試卷下墊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教學大綱、複習資料等;

(二)攜帶與閉卷考試課程有關的文字质料或預先存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的電子産品;

(三)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

(四)使用通信工具,或利用通信工具或視聽接收設備接受與考試有關信息,或使用有網絡功效的設備上網;

(五)學生在考場內或考場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視聽發送設備向一名在考考生發送與考試有關信息;

(六)預先在身體、衣服、桌面等處書寫與考試有關內容;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质料;

(八)考生間傳接與考試有關物品或互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九)相互核對試卷或答案;

(十)考試中經監考人員允許暫時離開考場,在場外觀看與考試有關的质料或者與他人交談考試內容,或者返回考場後被發現攜帶與考試有關质料;

(十一)將試卷帶出考場修改,或者交卷後再返回修改試卷;

(十二)在有作弊嫌疑的考場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

(十三)其他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作弊行爲。

第二十一條  在課程考核中,下列行爲之一屬作弊,學校給予作弊者開除學籍處分,相應課程以零分計:

(一)由他人冒名取代參加考試或冒名取代他人參加考試;

(二)學生在考場內或考場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視聽發送設備向二名及以上在考考生發送與考試有關信息;

(三)組織作弊;

(四)攜帶專用作弊器材進入考場;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六)考試作弊被發現後不平從學校事情人員治理,嚴重擾亂考場秩序;

(七)在因考試作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期間,再次作弊;

(八)其他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作弊行爲。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各學院及考試事情人員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爲之一者,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作弊行爲,由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质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者;

(二)同一考場的同一科目或差异考場的同一科目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雷同者;

(三)個別考試事情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者;

(四)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者;

(五)其他確屬作弊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學校學生公寓治理規定有關要求,有以下違紀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一)在公寓內吸煙、扔煙頭或存放煙具、煙盒、香煙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經教育不纠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吸煙引發火情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吸煙引發火災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承擔一切後果及責任(包罗賠償、罰款等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上述情況無人承擔責任時,給予宿舍全體成員對應處理。如違反者爲非本宿舍人員,在給予違反者對應處理的同時,給予被訪人員或被訪宿舍有關人員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公寓內使用明火,存放易燃物,破壞或挪移消防設施設備、逃生窗,堵占疏散通道、宁静(逃生)出口等違反消防执法法規和學校消防治理制度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三)在公寓內存放或使用各種發熱性電阻器具和大功率生活電器設備及違反用電治理規範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四)在公寓內存放爆炸物、危化品、管制刀具、仿真槍械等違反反恐、消防、治安治理要求的,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導致不良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五)對于挪移、改裝、拆卸、破壞、租借公寓內公共設施等違反公物治理要求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導致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六)對于違反公寓住宿治理、宁静治理、衛生治理、供電治理要求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導致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七)對于幹涉、阻擾、妨礙學生公寓正常治理事情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經教育不纠正或態度惡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威脅、辱罵、侮辱、毆打事情人員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八)對于危害住宿學生身心康健宁静、影響學生公寓正常秩序的其他行爲,視情節和後果,給予違反者警告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第二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或其他手段違紀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對制作、複制、發布、傳播含有以下內容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阻挡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宁静,泄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4.煽動民族恼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正当權益;

9.含有执法、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等信息。

(二)對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對制造和故意輸入傳播信息終端病毒、蠕蟲、木馬法式等惡意代碼、危害信息系統宁静並造成後果、非法入侵信息系統、盜取數據信息的,視其嚴重水平,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帐号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六條相应条款处分;对造成其他结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條  對打架鬥毆的策劃、滋事、參與、做僞證及提供凶器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糾集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並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對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處分;對致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致他人輕傷及以上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的,視其後果嚴重水平,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做僞證,致使調查受幹擾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對爲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聚衆賭博、組織賭博或者爲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參與吸毒、販毒,或者爲吸毒、販毒提供方便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侮辱、誹謗他人,或者以調戲、漫罵等方式嚴重騷擾他人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侮辱婦女,未造成嚴重後果,並對錯誤有深刻認識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對賣淫、嫖娼行爲的當事人及參與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对加入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加入或组织非法传销运动,冒犯执法、规则的,按第十一條处置惩罚。

第三十二條  在校外言行有損校譽的,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或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對冒用、盜用學校名義從事各種經營、開發等活動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校內外酗酒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經教育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非經學校或學院統一組織,私自到江、河、湖、海等處遊泳出現意外者,其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對組織遊泳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參與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五條  嚴禁攀爬、翻越校園圍欄及公共建築物,出現意外,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違反者一經發現,給予教育批評,經教育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凡違反者,經教育拒不悔改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十七條  不遵守公共秩序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則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對在校區內公共場所,包罗教學樓、圖書館、食堂、辦公樓、學生公寓等校園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男女交往不得體不文明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且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嚴重水平,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故意損壞、倒換學校館藏圖書,偷盜圖書,盜用他人證件借書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對幹擾、阻礙國家事情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學校治理人員依校規校紀實施治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對在有禁煙或嚴禁使用明火標識的公共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賠償和执法責任;

(七)對于不遵守學校請銷假制度,隱瞞、謊報個人行蹤、去向或不履行請銷假手續、未按時返校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如發生事故,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三十八條  对于违背校园文明民俗和社会公德、不切合国家相关执法规则要求,违反《高校学生社团建設治理措施》和学校社团治理相关要求,组织、加入违规学生社团运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社团卖力人及相关加入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條  在政府和學校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宁静穩定、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中,不平從事情部署或不遵守相關治理規定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法式

第四十條  處分事件的查實。學校發現學生有違規違紀行爲時,學院及相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收集證據,保留調查筆錄和當事人陳述事實质料。學生曠課、考場違紀和作弊事件由教務處負責取證核查,盜竊、打架、鬥毆、侮辱、誹謗等事件由宁静事情處負責取證核查,學生公寓、圖書館、食堂等治理服務部門負責其治理區域內學生違紀行爲的核查;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幾個院(部)的學生時,在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主持下,由相關院(部)協調處理;對于案情複雜或性質惡劣的學生違紀事件,或者各部門在調查學生違紀事件中遇有困難,可提請學校宁静事情處(或通過宁静事情處提請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對事實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有關院(部)應在收到质料或接到通知後5個事情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職能部門。

第四十一條  處分意見见告。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之前,須向學生送達處分意見见告書,见告學生擬給予的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见告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本人簽收處分意見见告書,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應聽取學生或其署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二條  處分決定的形成。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院(部)黨政聯席會提出意見,根據治理權限報學校職能部門審核,經主管校領導批准後,由學校下發文件生效。

(二)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院(部)黨政聯席會提出意見,經學校職能部門審核,並進行正当性審查,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教務處報天津市教委備案。

(三)學校對學生所做的處分決定均由學校統一發公牍,處分決定應當包罗: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须要內容。

(四)對發現的學生違紀事實,在違法、違紀、違規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一般應在15個事情日內作出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一般應在發現其違紀行爲的學期內處理結束。學期末發生的違紀事件可延期至下學期處理結束。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的送達。

(一)學生所在學院將學校處分決定的文件送交學生本人,並见告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生簽收處分送達通知書,簽字日期爲送達日期;拒絕簽字的,可以由院系領導、輔導員或學生代表作爲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名及以上見證人簽字或蓋章,把送達文件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接纳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視爲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接纳郵寄方式送達,送達到學生的戶籍地或學生書面確認的其他送達地址的,視爲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通告方式送達。

(二)對學生的處分決定,除涉及學生隱私的內容外,應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的範圍內予以通告。

第四十四條  違紀處分的申訴。

(一)學校建设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負責执法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長辦公室。

(二)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见告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爲有须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

(四)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五條  處分決定的存檔。處分決定由學生處存檔。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教務處報天津市教委備案。

第四十六條  處分质料的歸檔。對學生處分及解除處分的质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學院取消其各類評優和獎勵資格。擔任學生幹部的,相關職能部門或學院要撤銷其職務,屬于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的,凭据《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下發學習證明(如有欠費,須先交齊費用)。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在收到學校開除學籍處分文件之日起,10個事情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學校可接纳措施令其離校並直接將其檔案由學院(部)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由宁静事情處凭据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處分跟蹤治理

第四十九條  受處分的學生解除處分條件:處分期滿;有突出貢獻或立功者,經本人申請,院(部)審核,職能部門批准,可提前解除。

(一)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半年後可解除,有突出貢獻者,可減期至三個月;受記過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後可解除,有突出貢獻者,可減期至六個月。

(二)受到處分的學生,由所在院(部)定期進行談話並記錄談話內容。處分期滿後,由所在院(部)在解除處分審批表中如實填寫解除意見,報學校職能部門審批;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的學生,須由學生提交書面申請、學院考察認定後,報學校職能部門審批。

(三)解除處分的下個月起,可恢複評優和獎勵資格。

第六章  

第五十條  凡違反學校其他校規校紀,違反公序良俗,確需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相近條款及國家相關执法法規及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院(部)須認真執行本規定,違反者,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校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處按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津職師大發〔2021〕6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纷歧致的,以本規定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