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为保证人才培養的质量,充实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生长、成才历程中的作用,激励宽大学生勤奋向上,求实创新,全面生长,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集體,其他各類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獎勵項目
第三條 獎勵項目:
(一)榮譽稱號:
1.優秀大學生;
2.優秀學生幹部;
3.十佳大學生;
4.十佳共青團員;
5.優秀畢業生;
6.大學生道德模範;
7.先進集體。
(二)獎學金:
1.一等獎學金;
2.二等獎學金;
3.單項獎學金:
(1)學習優秀獎學金;
(2)自強勵志獎學金;
(3)自強進步獎學金;
(4)社會事情優秀獎學金;
(5)西部就業獎學金;
(6)社會實踐優秀獎學金;
(7)其他獎學金。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在评选年度或学期内,切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凭据獎勵項目的具体评选要求提出申请: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國家执法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禮誠信,品德高尚,沒有受到學院及以上通報批評及處分;
3.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體育鍛煉;
4.學習刻苦,成績優良,學期內所有考試(查)課程成績無不及格現象,且沒有無故缺課現象;
5.沒有無故欠繳學費、住宿費等行爲;
6.無因學業而延長學制的情況;
7.體質康健測試成績不及格,各級評優(榮譽稱號類)一票否決。
第四章 獎學金評選要求、評選比例及獎勵金額
第五條 各學院根據評選要求和比例,在規定時間內確定本部門獲獎候選人名單。
(一)評選要求
1.一等獎學金:按學期評選,每學期初進行,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10%(含10%),各門課程(含實習)的單項成績均不得低于80分,或低于80分的課程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10%(含10%)的學生;
2.二等獎學金:按學期評選,每學期初進行,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25%(含25%),各門課程(含實習)的單項成績均不得低于75分,或低于75分的課程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25%(含25%)的學生;
3.學習優秀獎學金:按學期評選,每學期初進行,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20%(含20%)的學生;
4.自強勵志獎學金、自強進步獎學金:具體評選辦法詳見《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自強勵志獎學金、自強進步獎學金評定辦法》(津職師大發〔2017〕183號);
5.社會事情優秀獎學金:按學期評選,每學期初進行,社會事情表現突出,課程成績無不及格現象的學生幹部;
6.西部就業獎學金:每年6月評選,具體評選辦法詳見《關于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國家西部地區和基層就業的意見》(津職師大黨學發〔2013〕4 號);
7.社會實踐優秀獎學金:按學年評選,每年九月份進行,在社會實踐活動中表現突出,課程成績無不及格現象的學生;
8.其他獎學金:凡以學校、企業或個人名義對學生設立的獎學金,由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獎勵辦法。
(二)評選比例和獎勵金額
一等獎學金:不超過參評本科學生總數的5%,每人每學期獎勵600元;
二等獎學金:不超過參評本科學生總數的15%,每人每學期獎勵400元;
学习优秀奖学金:切合条件者,每人每學期獎勵200元;
社會事情優秀獎學金:不超過參評本科學生總數的3%(校级学生干部社会事情优秀奖学金,由相关部门按申報條件评选,不凌驾参评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0%),每人每學期獎勵100元;
社會實踐優秀獎學金:不超過參加社會實踐人數的1%,每人每學年獎勵60元。
第六條各學院可根據自身情況,在本部門應評總數內調整各班級的評定人數,對先進的班級可適當提高比例(最高不超過10%),並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條一、二等獎學金、學習優秀獎學金、社會事情優秀獎學金之間不行以兼得。
第五章 榮譽稱號評選要求及比例
第八條 優秀大學生
優秀大學生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初进行。
(一)評選要求
1.体贴国家大事,积极加入政治理論學習,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纪律,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体贴团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敬服公物,考究卫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规则,结果优秀,评选学年至少获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15%(含15%),且各門課程(含實習)單項成績均不低于80分[或低于80分的課程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10%(含10%)];
3.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在校、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體育成績優良(80分以上或達標)。
(二)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本科學生總數的5%。
第九條 優秀學生幹部
優秀學生幹部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初进行。
学生干部包罗:在各学院、班级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或是校學生事情助理组成员、校学生会成员、校学生公寓自我治理委员会成员、校学生社团部长及以上成员、学院学生社团的主要卖力人。
(一)評選要求
1.熱心爲同學服務,樂于奉獻,嚴于律己,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學生中擁有較高的威信,在各方面起模範帶頭作用,具有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集體榮譽感;
2.事情積極,有創新精神,能大膽開展事情,成績顯著;
3.在校园文明建設和建设文明宿舍历程中发挥带头作用;
4.所在組織沒有受到過通報批評;
5.各門課程(含實習)單項成績不得低于70分,或低于70分的課程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30%(含30%),而且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排名的前40%(含40%);
6.參評者需在評選學年至少獲得一次二等及以上獎學金或兩次社會事情優秀獎(學習優秀獎)。
(二)評選比例
1.各学院评选優秀學生幹部比例不凌驾本学院参评本科生总数的3%;
2.相关校级职能部门评选優秀學生幹部比例不凌驾参评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
第十條十佳大學生、十佳共青團員
十佳大學生、十佳共青團員按学年评选,每年五月份进行。
評選要求及比例另見相關評選辦法。
第十一條優秀畢業生
每屆畢業生評選一次,于畢業學年的五月中旬進行。
(一)評選要求
1.在校期間積極要求進步,各方面表現突出,無違紀行爲;
2.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在各項活動中起帶頭作用,關心集體,樂于助人;
3.相關量化指標:
四年制:在校期間至少獲得一次市級或兩次校級個人榮譽稱號,或一次校級個人榮譽稱號及一次市級(含)以上獎勵(包罗獎學金,學科類競賽、創新創業類競賽市級三等獎以上獲獎);同時至少獲得三次二等及以上校級獎學金;
五年制:在校期間至少獲得兩次市級或三次校級個人榮譽稱號,或兩次校級個人榮譽稱號及一次市級(含)以上獎勵(包罗個人榮譽稱號,獎學金,學科類競賽、創新創業類競賽市級三等獎以上獲獎);同時至少獲得四次二等及以上校級獎學金。
榮譽稱號、獎學金、學科類競賽、創新創業類競賽的界定如下:
市级小我私家荣誉称谓指市级三勤学生、優秀學生幹部、市优秀共青团员、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含提名奖)。
校级小我私家荣誉称谓指校级優秀大學生、校级優秀學生幹部、十佳大學生、十佳共青團員、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市級(含)以上獎學金指國家獎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王克昌獎學金、天津市大學生創新創業獎學金、葉聖陶獎學金。
學科類競賽、創新創業類競賽涵蓋具體範圍以教務處最新相關文件規定爲准(以團隊參賽獲獎取證書上前兩名)。
(二)評選比例:不凌驾各学院当年本科结业生总数的3%。
第十二條大學生道德模範
(一)評選時間
大學生道德模範在学期内随时申报评选。
(二)評選要求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学习、事情、生活中体现良好,事迹突出、感人,且受到校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大學生道德模範分为“孝老愛親模範”“助人爲樂模範”“見義勇爲模範”“拾金不昧模範”四個獎項。
1.孝老愛親模範:孝敬怙恃,数年如一日,模范恪守中华传统美德,尤其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能够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磨难与共。
2.助人爲樂模範:团结同学,积极主动为有困难的同学排忧解难;积极加入无偿献血、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运动;或恒久坚持资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苦以及其他困难群众。
3.見義勇爲模範:在公民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掩护和援救;或在抢险救灾中,为掩护国家、团体和群众生命工业宁静做出孝敬。
4.拾金不昧模範:在捡拾到他人珍贵财物时,主动上交或者物归原主。
第十三條先進集體
先進集體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初进行。
(一)評選要求
1.先進班集體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多數成員積極要求進步;
(2)集體內風氣正,成員能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團結友愛;
(3)班級幹部以身作則,團結協作;
(4)學習風氣濃厚,班級學生能按時注冊,上課出勤率高,課堂秩序和紀律良好,課堂教學互動好,教學反饋良好;同學之間互幫互學,學習成績普遍良好,評選年度考試無作弊現象,各項課程平均及格率和優秀率較高;
(5)班級學生所在宿舍各項指標評比均名列前茅,宿舍內無違規違紀行爲;
(6)經常開展有利于同學身心康健的集體活動,積極參加校、院組織的各種活動與比賽,體育成績及格率在95%以上。
2.其他先進集體
學生組織、社團作爲參評集體時,必須有突出成績,多數成員德、智、體、美、勞表現良好。
(二)評選比例
1.各学院评选先進集體比例不凌驾本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
2.校級學生組織、社團作爲參評集體時不占各學院比例。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體無參評資格:
1.班級或成員所在宿舍受到學院及以上通報批評;
2.風氣不正,團結狀況差;
3.班級學生課程不及格現象在同年級中較爲嚴重;
4.無突失事迹或學期內沒有組織有益的活動;
5.班級成員受校規、校紀處分;
6.無故欠費學生占集體人數5%及以上。
第六章 評選與表彰
第十四條組織評選的部門對各類評優要堅持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堅持群衆路線,充实聽取學生、老師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組織評選的部門初評時要將擬評選名單在本部門範圍內進行公示,宣布監督電話並設立意見箱,使評選事情接受廣大同學監督。
第十六條组织评选的部门上报的种种奖学金、先进小我私家、先進集體,凭据相关评优通知,推荐表上报学校,总结和先进事迹质料各部门留存。
第十七條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谓获得者、先進集體均由学校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市级先進集體和先进小我私家候选人,要在校级相应奖励获得者中推荐上报。
第十九條國家級和校級、市級和校級獎勵可兼得榮譽,不兼得獎勵金額,按最高獎勵金額獎勵。
第二十條學校對有特殊貢獻的學生個人和集體授予其他榮譽稱號或獎勵的,由學生處根據情況報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獲獎學生使用獎學金鋪張浪費、大吃大喝,一經發現,學校撤回其所得獎項,追繳已發獎勵金額,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獎學金按學期發放,對已經批准獲得榮譽的學生,在獎學金發放前若有違法或違反校規、校紀行爲受到處分的,停發其獎金,並取消其榮譽。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